在复杂的继承案件中,涉及多代人、多次婚姻关系的遗产分配往往引发争议。本文通过具体案例,分析陈六能否分割张三遗产的问题。
举个案例:张三有二子张四和张五,张四与陈六结婚生下张二。张三去世后留下五万元遗产,两年后张四与陈六离婚,离婚两年后张四因车祸去世。
分析:张三的遗产应由其继承人张四和张五继承,张四去世后,其继承的遗产发生转继承。张四继承张三遗产期间与陈六是合法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应分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即12,500元),剩余部分为张四的遗产,张四的遗产由其女儿张二继承。
结论:陈六作为张四的前妻,在张四去世后,有权分割张四继承张三遗产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部分,但无权继承张四的其他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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