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程卡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条款是否真的具有法律效力?1,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实际上是双方对合同解除权的一种合意放弃。然而,当我们从格式条款效力的角度进行深入考察时,会发现这一条款可能并不如表面看起来那么“铁板一块”。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如果对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未履行提示义务,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到这些条款,那么对方有权主张这些条款并不构成合同的内容。在此情境下,如果商家在销售课程卡时,并未对“一经售出概不退换”这一重要条款进行充分提示,那么消费者完全有权主张自己不受该条款的约束,这完全符合法律规定。2,进一步来说,即便商家已经对这一条款进行了提示,但在涉及教育培训这类带有人身信赖属性的合同关系中,事先放弃法定解除权的约定也应当被认定为无效。原因如下:其一,允许当事人约定事先放弃法定解除权,将严重妨害弱势一方的意思自由,使得强势一方得以垄断解除权,这显然违背了公平原则。其二,法定解除权是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且无解约条款时,当事人挣脱束缚的最后一道防线。法律应当保障合同主体确立“最后意志”的自由,而事先放弃这一权利无疑是对这一自由的剥夺。其三,法定解除权的产生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它属于一种未来权利。按照处分行为客体特定与确定的原则,事先放弃这种未来权利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其四,当法定解除权的人身属性愈发强烈时,事先放弃这一权利将趋同于损伤公序良俗,这是法律所不能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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