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谈判中,有时会出现一方以威胁手段迫使另一方接受不利条件的情况。那么,当客户威胁中介公司要求返利时,这种行为是否构成胁迫呢?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胁迫是指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才构成胁迫。 客户只是陈述了其他中介的返利情况,并以此表达如果不满足该返利要求将选择其他中介,这是一种正常的商业谈判手段和市场竞争行为,目的是促使中介公司给出更有利的条件,而非以给中介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或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不能使中介公司产生恐惧心理,因此不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客户的这种行为目的在于促使中介公司给出更有利的条件,而非以给中介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或财产等造成损害相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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