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涉及房屋租赁合同与政府征收的纠纷中,承租人小陈面临了一个棘手的问题:当租赁的厂房遭遇政府征收时,他是否有权主张全额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小陈与王某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虽然约定了因征收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的归属却引发了激烈的法律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小陈作为实际经营者,应享有该补偿款;而二审法院则持不同观点,认为补偿款主要针对被征收人,但考虑到承租人的实际损失,酌情判决支付部分补偿。
二审法院判决规则1,认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金额的确定不与承租人的实际生产经营损失直接挂钩。2从房屋征收的实践来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款针对的是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出租房屋收取租金的行为也是一种经营行为,房屋因被征收不能继续出租本质上亦属于停产停业的一种情况。因此房屋被征收的补偿款主要针对被征收人即租赁房屋的产权人,但考虑到承租人会因房屋被征收而造成生产经营中断,另寻其他生产经营场所等而产生人工等损失,从公平原则出发给予一定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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