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这意味着,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必须使用书面形式的情况下,口头承诺是可以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有效形式存在的。只要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受到欺诈、胁迫等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民事法律行为的情形下,且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口头承诺的内容,该口头承诺便具有法律效力。尽管口头承诺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法律效力,但其稳定性和可追溯性相对较弱。一旦发生纠纷,当事人需要承担较大的举证责任。因此,在重要的交易或约定中,建议尽量采用书面形式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更好地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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