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23年初,李先生与陈女士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后决定于2023年11月举办婚礼。然而,婚礼前双方因种种原因选择分手,李先生与陈女士在双方家属的见证下协商签订了承诺书,由陈女士返还李先生4万元。随后双方又签订协议书,对房屋所有权变更事宜进行协商确认。由于承诺书中的4万元仅包含双方恋爱期间电子转账往来的金额,因此李先生又要求陈女士返还其为筹备婚礼所支付的结婚对戒、餐饮烟酒、手机及拍摄婚纱照等彩礼费用共计50000元。2024年4月,因双方协商不成,李先生诉至法院。
彩礼通常指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由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钱款,包括大额赠与、贵重财物和具有身份意义的物品等。本案中,李先生以结婚为目的赠与陈女士的女式对戒属于彩礼范畴,而其为女方购置婚纱、拍摄婚纱照、筹备酒席等费用,女方及其家庭并未获益,属于消费性支出,不能认定为彩礼。拍摄婚纱照费用属于消费性支出,不应认定为彩礼。从彩礼与消费性支出的区别、当地经济水平和风俗习惯等多方面分析,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相体谅,最大限度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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